本所办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 初审。包括倾听当事人陈述、阅卷,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关的调查。
2、 复审。即承办律师拿出初步意见,向主办律师汇报,由主办律师复审。初步法律意见包括能否受理、当事人关系图、基本案情(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一二审状况、案件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意见(承办律师的意见必须有相应证据、最高院判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支持)、本中心能够为当事人维护的权益大小。承办律师拿出的初步意见必须能够让主办律师在10分钟内听明白案件。
3、 案件合议。对于经承办律师和主办律师讨论后仍不能定案的案件,提交本中心集体讨论。经讨论后仍不能确定确有道理的,退回卷宗。
4、 受理。对于确有道理的案件,在和本所办理完毕正式委托手续以后,正式受理此案。
5、 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状况。对于遇到极大阻力本中心确实难以克服的,应该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不能因此而耽误当事人委托的事情。
6、 出庭。承办律师每次出庭以后都要及时将开庭状况向主办律师如实汇报,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补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每次交给主办律师和法院的代理意见都必须包含代理意见、证据目录、证据、与本案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节录)、权威判例。代理意见一般不能超过2页,最多不能超过3页,但是后面的证据、法律依据必须充分。
7、 请示。承办律师每次提交给法院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意见在发出时都必须交主办律师审核。不符合要求时,应严格按照主办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正。
8、 案卷归档。每个案件承办律师都必须整理好全部卷宗交给秘书处,秘书处对于每个案件都必须按照本中心的统一编号按年度编号,以便查询。承办律师每提交给法院或相关单位的材料都必须保留一份电子档和纸面档归卷。
9、 总结。本中心鼓励承办律师对每一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总结,形成简短的针对性文章。对于本中心发表的文章、办理的案件本中心负责按年或季度出版或者在内部发行。